(2017)苏1281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5362兴化市新卫消毒剂厂与顾长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化市新卫消毒剂厂,顾长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5362号原告:兴化市新卫消毒剂厂,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纬二西路*号。投资人:汤其昌,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长才,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炳荣,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兴化市新卫消毒剂厂诉被告顾长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兴化市新卫消毒剂厂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新卫消毒剂厂撤回对被告顾长才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元,由原告兴化市新卫消毒剂厂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束正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末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