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介言,经理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临江街被执行人王丽敏,女,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丽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795号民事调解,调解如下:被告王丽敏于2016年10月15日前返还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79000元。案件受理费1946元,减半收取973元,由被告王丽敏承担,剩余97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松原龙道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2795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张京孝审判员 初桂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