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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绿民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卢杰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卢杰,李秀霞,长春市金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绿民执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深圳街1号。负责人刘继良。被执行人卢杰.被执行人李秀霞.被执行人长春市金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负责人孙凤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卢杰、李秀霞、长春市金恒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长信维证字第333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419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因被执行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卢杰名下抵押的吉B7Q5**(车架号LJDGAA228A0152656)起亚福瑞迪轿车,并依法委托长春国信机动车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41259.00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进行拍卖,2017年6月22日买受人宫鹤以41259.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执行款,同意结案并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卢杰名下抵押的吉B7Q5**(车架号LJDGAA228A0152656)起亚福瑞迪轿车的查封。二、终结(2013)绿民执字第1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红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