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执9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华斌与被执行人李桂龙、李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斌,李桂龙,李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9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华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桂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桂清,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华斌与被执行人李桂龙、李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683民初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0元及至2017年8月20日利息810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及2017年8月21日起至债务全部付清之日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桂龙、李桂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华斌借款本金、利息141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李桂龙、李桂清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0.00元,余款从2017年10月起,每月月底给付3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947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明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