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贺爱平与郑怀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爱平,郑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439号申请人贺爱平,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住台前县。被执行人郑怀珠,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台前县。本院在执行贺爱平与郑怀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怀珠下落不明,经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927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士谦审判员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