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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执8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王炳文、李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炳文,李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1执847-1号申请执行人王炳文,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昊,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王炳文与李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昊偿还孙春人民币291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75元。孙春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昊工资被另案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221民初1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任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