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3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颐和广场支行与尹家明、徐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颐和广场支行,尹家明,徐秀荣,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299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颐和广场支行。负责人:李清波,该行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8139557XY。委托代理人:李倩倩,该银行职员。被告:尹家明,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告:徐秀荣,女,汉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亚林,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40198534T。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颐和广场支行与被告尹家明、徐秀荣、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颐和广场支行撤回对尹家明、徐秀荣、沧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晓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