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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闵涛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闵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1197号被执行人闵涛涛,男,1996年12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湖州市,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州市南浔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03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闵涛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闵涛涛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限期申报财产、交纳罚金,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闵涛涛的服刑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该机关督促被执行人闵涛涛申报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交纳。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闵涛涛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闵涛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闵涛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继续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尹建峰审判员  邵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吉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