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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辖终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李雷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937号1幢4楼B区407室。法定代表人:李雷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东日路555号1幢。法定代表人:王佳音,董事长。原审被告:李雷钢,男,汉族,1986年7月13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上诉人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1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雷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在金茂大厦内,上诉人也一直与被上诉人办公场所取得联系,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出租方即被上诉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法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应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并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的效力。虽然法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注册地之外开展经营活动,但应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否则不能否定注册地的公示效力。被上诉人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路XX号XX幢,故原审法院对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红玮审判员  李 弘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哲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