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什邡市聚鑫泰化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什邡市聚鑫泰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邱政,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什邡市聚鑫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唐国平,该公司董事长。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什邡市聚鑫泰化工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23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润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早己歇业,本院未查寻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238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传英审判员 李柱发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渤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