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3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姜立臣与哈尔滨市双城区房产住宅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臣,哈尔滨市双城区房产住宅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3行初17号原告姜立臣,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房产住宅局法定代表人张凯,局长。原告姜立臣诉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房产住宅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立臣诉称,因原告拒交取暖费,晟瑞公司在没有下发催交热费通知书的情况下关闭了其住房取暖的阀门。原告到房产局理论,局长董哈生接待后将自己办公室的饮水机推倒,烟灰缸砸向自己的书柜玻璃并诬陷原告。以上原因致使原告妻精神崩溃,神志失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房产住宅局赔偿原告姜立臣及其妻子(原告未提供身份信息)人身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以及误工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一万元。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姜立臣认为晟瑞公司违法关闭其居住房屋的取暖阀门及双城市房产住宅局的诬陷导致原告和其妻子的合法权益被侵害,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侵权导致的人身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共计一万元。本院认为,行政诉讼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所产生的行政争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房产住宅局并没有对原告姜立臣及其妻子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且原告起诉书中提出所需解决的争议及诉讼所主张的权益不属于行政诉讼所调整的范围。故原告起诉的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法定受案范围,对于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立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 召人民陪审员  程殿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