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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能勤、孙永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能勤,孙永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罗能勤,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人,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孙永泽,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潍坊市人,住潍坊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能勤与被告孙永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巍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盖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