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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文广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22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文广,男,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捕前住原籍。2017年2月10日被行政拘留,2017年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文广及辩护人李学武,被害人张某1及委托代理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17时30分许,在涿州市松林店镇夏辛店村张某1家中,被告人张文广和张某1因工程款一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文广用刀将张某1扎伤。经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认为被告人张文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文广当庭表示认罪但辩解称系张某1先殴打自己,自己情急之下才拿刀扎了张某1。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但本案系被害人拖欠被告人工资造成,且当时被害人用铁锨殴打被告人,对矛盾的激化有一定责任,最后被告人系自首,综上应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被害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虽然主动投案,但直到第五次讯问时才如实供述,不应认定自首。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7时30分许,在涿州市松林店镇夏辛店村张某1家中,被告人张文广和被害人张某1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文广用刀将张某1扎伤。经鉴定,张某1十二指肠损伤、左肾损伤,经手术治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张某1因伤致左肾切除致残程度已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因伤致十二指肠破裂手术修补致残程度已构成人体��伤十级伤残。2017年2月10日,被告人张文广到涿州市公安局松林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张文广的供述:2017年1月25日17时30分许,因张某1只给其微信转账2.3万元,还欠2万元工资,其驾驶白色东风景逸(冀F×××××)到张某1家索要工资。结果张某1不承认,让其滚出去,并将其从屋里推到阳台下,还从东面棚子里拿出一把平锨打其腰部和腿部,平锨柄断成了三截。其被打急了,就从怀里拿出剔骨刀朝张某1肚子上扎了两刀,张某1用手挡,其又向张某1的后腰扎了一刀,张某1倒在了地上。其跑出张某1家院子上了车,张某1的妻子追出来扒着其倒车镜,其没有理她就开车走了。其开车乱走,到高官庄镇王御史庄村东河堤时,将刀扔掉了。其扎张某1用的是一把剔骨刀,长约25厘米,木质刀柄。其对张某1的伤��鉴定无异议。其与张某1是之前一起包工程认识的。其2008年在涿州市医院检查得过抑郁症。2、张某1的陈述:2017年1月25日17时10分许,其与妻子陈某1正在东屋厨房吃饭,张文广推门进来向其要钱,其说凭什么给钱并骂了张文广几句,还把他从厨房拽到院子里。张文广就从怀里拿出一把刀,其看了赶紧跑,张文广追过来向其后腰扎了一刀,接着又向其肚子扎了一刀,其躺在地上,张文广又向其肚子、左胳膊、左腿扎了几刀,其晕了过去,醒来时已经躺在医院里了。事发当日上午,其已经给张文广结清了干活的工资,张文广打了收条并按了手印,其不知道为什么下午他又来要钱。其对自己的伤情鉴定结论无异议。其没有动手打张文广,也没有使用过工具。3、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辨认张文广过程。4、陈某1的证言:2017年1月25日17时30分许,其��丈夫张某1正在东屋厨房吃饭,张文广推门进来,说给他的钱数不对。张某1把张文广推出厨房,二人撕扯在一起。其过去拽张文广,但没有拽开,这时张某1说他被张文广扎了。其就看到张文广拿着一把带血的水果刀向外跑,张某1倒在地上。其追出门外,张文广开车跑了。其赶紧喊张某3将张某1送到医院。张某1腹部被扎了三刀,左胳膊被扎了一刀,左大腿被扎了一刀。张文广拿的刀长约30公分,宽约4公分,刀身是不锈钢的。张某1没有使用工具。5、辨认笔录证实陈某1辨认张文广过程。6、张某2的证言与陈某1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同时证实扎伤其父亲张某1的男子眼镜掉落在其家院子里。7、张某3的证言:2017年1月25日17时30分许,其在家中接到二弟的张清电话,说三弟张某1在家中被人扎伤。其开车赶到夏辛店村张某1家中,看到张某1躺在院子里,肚子上有几处刀伤,浑身是血,陈某1及孩子还有邻居张某5都在。陈某1说张某1是被张文广扎伤的。其开车送张某1去了医院。其没有看到张某1家院里有一把断了的铁锨。8、张某4的证言:2017年1月25日17时30分许,其听到张某1的妻子陈某1大声喊其父亲张某5,就过去问陈某1发生了什么事,陈某1说张某1被人扎伤了。其跟着陈某1进了她家院子,看到张某1仰面躺在院内,说自己被人扎了好几刀。其赶紧打了120,并到路口去等救护车,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其没有发现张某1家院子里有断了的铁锨。9、张某5的证言:2017年1月25日17时30分许,其在家做饭时听到邻居陈某1大喊,就让张某4过去看看发生什么事。不久张某4跑回来说张某1被人扎了。其跑去张某1家,看到张某1躺在院里,腰部以下都是血,接着张某1的哥哥张某3也来了,其帮着陈某1和张某3将张某1抬上车后就回家了。其没有发现张某1家院子里有断了的铁锨。10、陈某2的证言:其陪同张文广前来投案。11、肖某的证言:其认识张某1。张某1承包工程后转包给张文广,其与王某跟着张文广一起干这个工程。2017年1月25日8时许,张某1打电话让其到他家里拿工资,其就告诉了张文广。其到张某1家时,张文广也在。张文广就和张某1说工资的事,其起身去了趟厕所,回来时听到张某1说对张文广说“我没钱,你去法院告我吧”,张文广说“我告你干嘛,就这点钱”。接着张某1就打电话借钱。打完电话张某1就说通过微信转账给工资。张文广就让张某1将钱转到他的微信上。张某1找了一张纸,写上“今张文广、肖某、王某工资已全部结清,24000元”,让其与张文广在上面摁了手印。之后,张某1通过微信将钱转给了张文广。其与张文广就离开了张��1家。在路上,张文广说张某1还欠他1万多元钱。后张文广到高官庄镇附近银行取了钱,给了其4千元工资。12、王某的证言:张文广承包了张某1的工程后找其与肖某一起跟他干活。2017年1月25日,其没有和张文广、肖某一起去张某1家结工资,其工资张文广也没有给清。13、张某6的证言:其是张文广的父亲,张文广的母亲是精神病人,其申请给张文广做精神病鉴定。14、张某7的证言:其是张文广的母亲,其没有精神病史。15、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证实自陈娟处调取黑色塑料架眼镜一个,秋裤、保暖裤、裤子、上衣各一件。16、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17、收条及手机转账图片,证实张某1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文广23000元。18、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公(涿)鉴(法医)字(2017)00079号临床��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1十二指肠损伤、左肾损伤,经手术治疗后,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7.2b、5.7.2c之规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19、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涿州司法鉴定(2017)临鉴字第085号证实:被鉴定人张某1因伤致左肾切除致残程度已构成人体损伤七级伤残;因伤致十二指肠破裂手术修补致残程度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20、被告人张文广常住人口信息。21、涿州市公安局松林店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25日17时30分许,该所接到指挥中心令,值班民警张某8带领辅警李福民、段某、李某赶赴现场,到达松林店镇夏辛店村张某1家后,在院子里发现一滩血迹,未发现铁锹。22、涿州市看守所情况说明证实:张文广于2017年2月1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该所,入所体检时张文广未自诉有精神病史,入所后也未向狱医要求服用控制精神病类药物,日常未发现有异常表现。23、涿州市医院病案室证明:张文广2010年6月3日至6月6日因患阑尾炎在该院住院治疗,未查询到该患者2008年住院治疗的信息。2008年门诊就诊的,由患者自行保存病历本,医院不做存档。24、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涿公(松林)行罚决字(2017)0076号证实:2017年2月10日张文广因打架被涿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25、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本案由陈某1于2017年1月25日17时38分报案。经鉴定,张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7年2月10日9时30分许,张文广在妻子陈立娟的陪同下到涿州市公安局松林店派出所投案。26、涿州市松林店派出所证明证实张文广��违法犯罪前科。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持刀伤害被害人并致被害人残疾,从重处罚。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予以采信,其他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委托代理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自首的意见不成立,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文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文广的刑期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9日止。)如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柴秋瑾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