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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特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为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钟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为富,钟素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特451号申请人:邓为富,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钟素珍,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被申请人代理人:邓为昭,女,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被申请人女儿。申请人邓为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钟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为富述称,申请人邓为富与被申请人钟素珍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经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诊断为阿尔茨默病性痴呆,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自患病起至今已有10年以上,并双目失明47年,该病症为医学界公认的不可逆转的疾病,只能日趋严重。为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钟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邓为富为其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邓为富系被申请人钟素珍的儿子,被申请人钟素珍于2017年10月13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钟素珍目前有阿尔茨海默病症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人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的配偶已去世,被申请人的子女同意由申请人邓为富担任被申请人钟素珍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申请人邓为富关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钟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被申请人钟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钟素珍的亲属对由申请人邓为富作为钟素珍的监护人均无异议,应予尊重、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钟素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邓为富为被申请人钟素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