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田述芝与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述芝,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田述芝,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街134号。法定代表人贺明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田述芝与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四川省五友农牧有限公司在简阳市的拆迁补偿款5050元。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5000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