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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2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2478张家帅与曹小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帅,曹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2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帅,男,1976年2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曹小敏,男,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张家帅与曹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苏0506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曹小敏支付张家帅借款本金400000元、截至2017年3月14日的利息54000元、律师费20000元及自2017年3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中由曹小敏于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2月5日前支付150000元,于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24000元及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以本金400000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曹小敏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张家帅有权就上述款项未付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由曹小敏负担2000元。因曹小敏未自动履行该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家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曹小敏支付476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476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04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曹小敏名下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溪东新村四区10幢302室不动产,该房屋面积62.7平方米,且有共有人祁士林、冯素华、祁秀玲,故暂未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曹小敏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曹小敏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屋暂无法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06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