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金国平与金玉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平,金玉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023号原告:金国平,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崔凤祥,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玉梅,女,1949年7月26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平诉被告金玉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平撤回对被告金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运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