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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金国平与金玉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平,金玉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023号原告:金国平,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崔凤祥,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玉梅,女,1949年7月26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陈启斌,吉林陈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平诉被告金玉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平撤回对被告金玉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运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