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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维可觉展览广告有限公司、江西华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维可觉展览广告有限公司,江西华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191号申请人:江西省维可觉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安石路1号鑫业花园2#楼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89351F。法定代表人:陈仲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怀俊,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柳,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西华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一路1栋4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542912。法定代表人:闵六根,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江西省维可觉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华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维可觉展览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华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维可觉展览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西省维可觉展览广告有限公司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但志燕人民陪审员  付巧玉人民陪审员  张冬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