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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戴文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39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407号。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3日。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林建檀。被告人戴文龙,男,1988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初中文化,滴滴司机,住石狮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30日3时许,被告人戴文龙在石狮市永宁镇东旭酒店旁的川聚缘饭店门口,趁被害人施某1停放在此的小汽车车门未上锁之机,打开车门,盗走施某1的2部iPhone6苹果手机(共价值人民币3846元)及现金人民币715元。同月31日,被告人戴文龙在石狮市湖滨街道长福路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款赃物均已追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戴文龙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戴文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赃款赃物总价值人民币4561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文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有赌博劣迹,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文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