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姬建海与被告宋文生供用水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建海,宋文生,关金庆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953号原告姬建海,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锁仓,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文生,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第三人关金庆,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原告姬建海与被告宋文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立案。原告姬建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建海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