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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姬建海与被告宋文生供用水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建海,宋文生,关金庆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953号原告姬建海,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委托代理人李锁仓,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文生,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第三人关金庆,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原告姬建海与被告宋文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立案。原告姬建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建海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建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