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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海荣与蒋兴国、兰志杰股权转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荣,蒋兴国,兰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荣,女,汉族,1968年8月生,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云南省大理市。被执行人:蒋兴国,男,汉族,1976年11月生,住云南省保山市。被执行人:兰志杰,女,汉族,1974年4月生,住云南省保山市。本院在执行张海荣与被执行人蒋兴国、兰志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经查,现被执行人蒋兴国长期外出未归,且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光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