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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雪松与七十五、七海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松,十五,海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801号原告:张雪松,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七十五,男,1962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被告:海梅,女,1963年7月1日出生,蒙古族。原告张雪松与被告七十五、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张雪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雪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