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02民初43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方、潘金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方,潘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4303号之三申请人:周方,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海,男,系原告周方父亲。被申请人:潘金娥,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于2017年9月7日作出(2017)赣0902民初43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周方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潘金娥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潘金娥名下XX大街XX房产(房屋产权号:XX)及银行账户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漆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