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14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4279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0年6月22日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纯平,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男,汉族,1980年6月1日生,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回75元。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燕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