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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生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生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05号移送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宋生德,男,1985年7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本院在执行我院刑事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宋生德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吉0602执8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