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生德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生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05号移送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宋生德,男,1985年7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新建街。本院在执行我院刑事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宋生德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吉0602执8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