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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5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丽英、吴玉明等与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英,吴玉明,吴玉龙,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792号原告:陈丽英,女,1958年08月09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刘洪波,系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玉明,男,1958年09月2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刘洪波,系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玉龙,男,1962年02月26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刘洪波,系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建国街30号。法定代表人:李立刚。原告吴玉明、陈丽英、吴玉龙与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1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退还6,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小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