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5540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科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称原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334-1号A栋202、A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7354X8。法定代表人范国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邯郸市,系该公司行政专员。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称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七十一区D栋厂房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06810G。法定代表人王云峰,总裁。委托代理人聂慧莹,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宏玉,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科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科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深圳市科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被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0元,本诉保全费人民币1,190元,均由原告深圳市科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由被告深圳市电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惠娟(兼)书记员 莫 莹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