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9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司马豪杰与袁志青、黄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豪杰,袁志青,黄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9133号原告:司马豪杰,男,199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袁志青,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黄鲜红,女,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司马豪杰与被告袁志青、黄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