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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9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司马豪杰与袁志青、黄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豪杰,袁志青,黄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9133号原告:司马豪杰,男,1991年7月3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袁志青,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黄鲜红,女,197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原告司马豪杰与被告袁志青、黄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XX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