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48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欧长涛与徐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长涛,徐前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857号原告:欧长涛,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徐前进,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长涛诉被告徐前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欧长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长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由欧长涛负担。审判员 刘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