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1民初1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秦佳与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佳,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11144号原告:秦佳,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代理人:宁军,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梅红健,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秦佳与被告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军,被告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劼、张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8,288元(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24个月)(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要求被告支付2005年至2013年期间双休日加班费186,435.4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03年8月1日起就职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之后,原告与上海老庙黄金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被告。入职后,由于原告工作负责、表现优秀,从业务员逐级晋升为销售主管、高级主管、高级经理等职务(2007年-2013年任销售主管,2014年1月-2015年4月任高级主管,2015年5月-2017年2月4日任高级经理)。原告的工资由月基本工资7,260元及奖金等组成。2005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双休日加班83.5天,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2017年2月4日,被告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被告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上海老庙黄金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是三个不同的独立法人,在原告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为了统一关系,故将所有的劳动关系划归给被告,对原告所述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的职务变化情况、工资情况没有异议。2005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双休日加班83.5天,被告已给予原告调休单,要求原告在3至6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使用。2017年2月4日,被告与原告解约,理由是原告严重违纪:1、谎报出差费用,在多次出差过程中,实际报销的出差天数和住宿费用金额小于实际的出差天数和住宿费用,经查,系由客户帮原告预订酒店和支付住宿费,少报销费用由客户承担,此属商业贿赂,违反了员工手册和廉洁规定;2、原告作为江苏省区域领导(负责江苏省黄金销售),未制止被告授权店铺中销售非被告商品或未经授权开设店铺,原告违反了《员工手册》11.5.3.3条、11.5.3.17条、11.5.3.42条规定。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表示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提下,对原告主张的计算方法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03年8月1日起就职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之后,原告与上海老庙黄金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了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被告。自2015年5月起,原告任高级经理,负责江苏区域的黄金销售。2016年1月30日至2月2日,原告及其他6名业务员至南京出差,被告在南京的加盟商江苏梵思丁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员工许舒主动要求帮忙预订酒店,之后由许舒为原告等7人预订了南京水游城假日酒店,并由许舒刷卡支付了房费6,980元,酒店开具了抬头为被告、金额为4,200元的发票。同年2月16日,由原告下属业务员以原告名义填写了差旅费用报销单(其中即包含前述4,200元)。2016年3月7日至8日,原告与另一名业务员郁寅至南京出差,住宿酒店1晚支出448元(酒店帐单上宾客姓名为郁寅),申请报销的住宿费金额为350元。另2015年1月至2016年5月期间,原告等多人有多次出差(未包含上述2次出差),其中有8次出差均少报销1天住宿费。2016年7月7日至9月6日,原告停职接受被告关于其违规报销及失职行为的调查,被告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原告发放了2016年7月及8月工资。2016年9月7日,原告恢复正常工作,被告于该月补发了原告2016年7月及8月被扣发的工资。被告另向原告发放了2016年年终奖。2016年12月21日,被告与原告进行了访谈,原告有如下陈述:1、2016年1月30日,其与6名业务员去南京出差所住宿的南京水游城假日酒店系许舒主动提出预订,其询问过许舒住宿标准情况,许舒称系协议价酒店,具体怎么付款记不清了,其未去酒店前台结账,其��清楚住宿超标,因为许舒称属于协议价格,价格在报销额度之类的;2、有些出差没有住宿报销记录有可能是客户帮其支付房费,然后发票被客户拿走,其没发再开发票来公司报销,还有可能系其自己支付房费,没有回来报销,具体情况要看具体报销记录才能回忆。2017年1月22日,被告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向工会发出函,工会回函表示同意。2017年2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17年2月4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所载的解约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另查明,2005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原告休息日加班83.5天,被告均给予原告调休单,调休单上均载明调休单使用的截止日期(为加班日期之后的3至6个月内使用),同时载明“过期作废”。再查明:根据被告处差旅报销标准规定,原告出差住宿费的报销标准为每天350元。被告处《员工手册》“严重违纪行为”项下11.5.3.3条为“捏造谎报各类考勤、假期、加班工时、差旅费及其他报销费用的”;11.5.3.17条为“员工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相关业务时,未经公司允许以任何名义收受任何贿赂、回扣、佣金、酬劳、变相贿赂或免费服务、象征性付款接受的礼品和各种服务”;11.5.3.42条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各项已公布的管理制度、公司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决议),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金额达20,000元及以上”,原告对《员工手册》无异议。审理中,原告称:1、原告出差均为团队出差,预订酒店、退房、开票及报销均由其下属业务员操作,出现未报销住宿费情况有因业务员遗失发票、有因酒店未当场开具发票事后亦未邮寄等原因;3、因为没空休息,故一直未使用调休单,又称原告一直申请调休,但领导未批准。另审理中,被告提供了其于2016年12月21日对许舒所作的的访谈问卷,许舒有如下陈述:1、系其主动和原告等人说要帮他们订酒店,因为秦佳他们有几次在南京出差定不到房,其就和他们说以后他们出差由我来订房间,所以后来从2015年7月之前开始,他们出差都会提前通知其,由其来预订房间;2、其主动要求帮原告等人订房系因为其通过携程订房会有返现活动,返现钱款直接到其账户;3、2016年1月30日,原告等人出差南京,由其预订南京水游城假日酒店并刷卡支付住宿费6,980元,酒店开具了抬头为被告、金额为4,200元的发票,该笔钱由江苏区业务员直接给其现金,已经记不清谁给的,可能是郁寅、也可能是李常鹤,房费差价部分由其回公司报销;4、其不清楚原告他们是否知晓报销金额与实际消费金额有差额,因为其刷卡都是自己���个人刷的,他们没看到过,其不清楚他们是否去问过酒店前台实际价格;5、其帮原告等人在2016年1月初预订并刷卡支付南京桔子水晶酒店的房费,然后好像李常鹤给其实际开发票金额的现金,差价部分其回公司报销;6、2016年3月8日原告及郁寅入住的山水大酒店由其公司行政张越预订的,因为当天南京很难订到酒店,后其让张越开被告抬头的发票寄给原告他们,他们把300多元给了张越,这个酒店实际协议价多少其不清楚。秦佳(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2,748元;2、2005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86,435.46元;3、2015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163.80元。该委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裁决:不支持申请人所有的仲裁请求。原告���服裁决,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裁决书、调休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被告提供的报销凭证、酒店帐单及签购单、《员工手册》及签收页、访谈记录、通知工会函及本院庭审笔录、谈话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被告系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原告解约,根据其在本案审理中的陈述,其主张的原告违规行为:1、谎报出差费用,即申请报销的住宿费用少于实际支出的费用,少报销费用系由客户承担,属商业贿赂;2、原告作为江苏区域领导未制止被告授权店铺中销售非被告商品或未经授权开设店铺。对此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关于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多次出差住宿费由客户支付的情况,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中1次出差(即原告等7人2016年1月30日至2月2日期间出差)住宿费用中的部分费用系由被告的加盟商支付,而并未证实其他几次出差少报销住宿费的原因即为客户支付。就上述一笔由被告加盟商支付部分住宿费的情况,尚不足构成被告所称的“谎报出差费用、商业贿赂”,认定原告是否谎报出差费用、商业贿赂的前提是考量原告有无主观故意,即原告是否在明知南京水游城假日酒店住宿费用超过其应享有的住宿标准而仍要求加盟商预订该酒店并承担超标部分费用,根据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告有主观故意,从被告提交的许舒访谈笔录可以反映系许舒主动提出为原告等人出差预订酒店而非基于原告要求、原告并未要求许舒预订南京水游城假日酒店亦未要求许舒刷卡支付房费、许舒并未告知原告实际支出的金额、许舒收到的4,200元住宿费系原告下属业务员���付而非原告,从被告提交的报销凭证可以反映报销事宜系由原告下属业务员操作而非原告,上述情况均表明原告对南京水游城假日酒店的住宿价格并不知情,况且7亦无证据显示许舒所在的江苏梵思丁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因此在与被告的业务往来中存在不正当获利情况,故被告所称的原告“谎报出差费用、商业贿赂”,缺乏事实依据。关于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被告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调查报告并非第三方出具而系自行出具,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情况下,客观性存疑;退言之,即使原告确有失职行为,被告仍需举证证明原告失职行为已达严重程度且其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但被告并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曾就原告违规报销及失职行为对原告进行了2个月的停职调查,并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原告发放停职期间工资,而之后原告即恢复正常工作且被告补发了原告停职期间被扣发的工资,又向原告发放了2016年年终奖,此亦一定程度表明原告的违规行为并不成立。综上,被告与原告解约,缺乏事实依据,应支付原告违法解约赔偿金。基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此亦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由此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违法解约赔偿金427,608元。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本案中,尽管2005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原告休息日加班83.5天,但被告均已通过给予原告调休单由原告在3至6个月使用的方式安排原告进行补休,调休单载明使用期限并同时载明“过期作废”,原告亦从未对此提出异议,基于被告已安排原告补休,现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未能使用调休单系由于被告的���因,故现原告再向被告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秦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27,608元;二、驳回秦佳其他的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秦佳、上海豫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慧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