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1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91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来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069146L。法定代表人:卢元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慧灯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567975908。法定代表人:熊海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17)赣0981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恒天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