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牛区华超建材经营部与成都市诚发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牛区华超建材经营部,成都市诚发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2066号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华超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赵香芹。被执行人成都市诚发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温银春。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华超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成都市诚发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华超建材经营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3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诚发畜牧设备有限公司给付本金234587.00元、案件受理费2409.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诚发畜牧设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华超建材经营部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程序。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华超建材经营部本次申请执行本金234587.00元、案件受理费2409.50元。被执行人成都市诚发畜牧设备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金牛区华超建材经营部本金234587.00元、案件受理费2409.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