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0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汪健、尹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健,尹笛,夏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0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健,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尹笛,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夏影,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已作出(2016)皖0603执103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尹笛、夏影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XX路XXXX号XX大厦XXX号(房地权淮房字XXXXXX、XXXXXXX)房产。现该房产处置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尹笛、夏影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XX路XXXXXX号XX大厦XXX号(房地权淮房字XXXXXX、XXXXXX)房产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