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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司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司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731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26129933696M,地址: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男,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头信用社主任。被告:司宏,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司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司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谷立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