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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02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16

案件名称

杨健与刘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刘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5883号原告杨健,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朱玉秀,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尚,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与被告刘尚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杨健已预交225元,由原告杨健负担225元,其余不再交纳。审判员苏耀海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