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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小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小庆,王小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86号申请人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龙舟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谭志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章小庆,女,1985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102被执行人:王小凤,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秭归县。本院在执行湖北长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小庆、王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长阳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8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勇审判员  李 民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