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8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8010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对原告刘长江与被告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作出的(2017)川0106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106民初8010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83900元,理由不成立。原告1987年9月入职,在被告所属金属结构公司从事装配工作。被告从2017年3月21日至4月7日,不到公司上班,旷工在外”补正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83990元,理由不成立。原告1987年9月入职,在被告所属金属结构公司从事装配工作。原告从2017年3月21日至4月7日,不到公司上班,旷工在外”。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