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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4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与张雅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张雅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484号之一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渤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91509662L。法定代表人:韩荣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伦建军,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法杰,山东格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雅珍,女,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青岛即墨市。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雅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寿光神润发海洋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8元,保全申请费1170,共计26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