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1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崔波、吴昊达与通化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波,吴昊达,通化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1428号之一申请人:崔波、吴昊达被执行人:通化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波、吴昊达与被执行人通化好运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1428号执行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成帛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