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子富与吴建昌、李伟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子富,吴建昌,李伟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2104号原告:吴子富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被告:吴建昌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李伟娇女,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上杭县。原告吴子富与被告吴建昌、李伟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子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建昌、李伟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子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判决吴建昌、李伟娇三日内支付吴子富材料款16180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1日起以该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在诉讼中变更为:判决吴建昌、李伟娇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吴子富材料款16180元,并支付从2014年6月14日起以该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款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间,吴建昌从吴子富经营的店铺赊购了不少材料,一直未及时付清款项。2016年8月20日,经双方结算,吴建昌共欠吴子富材料款16180元。吴建昌承诺在2016年10月底前付清,如果没有付清从2014年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此,吴建昌写下一张欠条给吴子富。但吴建昌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和利息。李伟娇系被告吴建昌的妻子,应对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支持吴子富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吴建昌、李伟娇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至6月13日,吴建昌以搭建铁皮房为由向吴子富购买材料。但仅支付部分价款。2016年8月20日经双方结算,并由吴建昌写下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吴子富材料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捌拾元整(¥16180元)。此单是2014年4月的材料款。还款日2016年10月底还清,如未还清从2014年起2%月利息算。此据。欠款人:吴建昌。手机号152××××3XX5。2016年8月20日。”后经吴子富催要,但吴建昌至今未归还借款。吴子富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吴子富向本院提交的材料清单三张(照片)以及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吴子富与吴建昌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吴建昌未及时支付吴子富货款16180元,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吴子富要求吴建昌支付货款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吴子富要求李伟娇共同支付尚欠的货款的要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而李伟娇并非合同相对人,故本院不予支持。吴建昌、李伟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昌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吴子富材料款1618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6月14日起至款清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吴子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4元,由吴建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孔喜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