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孝友、杨云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孝友,杨云西,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C}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922财保43号 申请人:张孝友,男,194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申请人:杨云西,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申请人: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春晖路68号12幢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203644826T。 法定代表人:邓仁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张孝友、杨云西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亭县城“廊桥水岸”三套住房、两套门面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射洪县诚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前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孝友、杨云西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盐亭县城“廊桥水岸”三套住房、两套门面,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金全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