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8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振和申请王兴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和,王兴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和,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兴友,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张振和与王兴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兴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振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