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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0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邹中武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中武,冯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02执585号申请人邹中武,男,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被申请人冯文平,男,汉族,住陇南市武都区。申请人邹中武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邹中武向本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202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世云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马利军二〇一���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重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