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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3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永才与卞忠良、魏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才,卞忠良,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5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永才,男,195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卞忠良,男,198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魏菊,女,1983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刘志忠与被执行人卞忠良、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的(2016)苏05民终9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撤销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二、卞忠良、魏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永才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李永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一审案件受理费6488元,由卞忠良、魏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488元,由卞忠良、魏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2976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卞忠良、魏菊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魏菊银行存款89500元并查封其名下车辆,该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未查获其有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亦未查获被执行人卞忠良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卞忠良、魏菊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卞忠良、魏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89500元,尚未执行到位83476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予以证实。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黄裕林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卞忠良、魏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9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冷雨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