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终46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程小龙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46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小龙,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上诉人程小龙因起诉卢福明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9025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虽然涉案合同中约定争议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2017年4月13日,卢福明在管辖权说明中明确提及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实质是对管辖权的约定。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广东省中山市,并非约定不明,原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二审查明,2017年10月10日程小龙向本院提交《管辖说明》,载明其同意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2017年10月12日卢福明向本院提交《协议管辖声明》,载明其目前生活居住在中山市横栏镇,故同意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并向本院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向案外人租赁了位于中山市横栏镇的房屋作为灯饰装配加工场所,租赁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程小龙与卢福明在《灯具订购单》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本案诉讼中,双方就管辖法院重新达成了新的约定,即由卢福明所在地的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从卢福明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内容看,卢福明在中山市横栏镇租赁厂房从事生产工作,故中山市横栏镇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上述管辖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协议管辖的法定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管辖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程小龙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对程小龙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902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宇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