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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3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王铁成与刘艳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成,刘艳利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35027号原告:王铁成,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刘艳利,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王铁成诉被告刘艳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明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铁成,被告刘艳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铁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原被告1998年8月20日签订的《立字约》有效。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是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村民,涉诉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双埠头村XX号。1998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立字约》,被告将涉诉房屋以8000元的价格卖予原告,此后原告将购房款一次性付清给被告,被告也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涉诉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现为了明确房屋的产权,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诉请求。被告刘艳利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998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现双方均认证房屋买卖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宅基地使用证、立字约、户口本。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查明的事实,协议签订时原告系本村村民,该协议系原告与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强制性规定,且履行完毕,应属有效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铁成与被告刘艳利于1998年8月20日签订的《立字约》有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徐明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