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天生与季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生,季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883号原告:马天生,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生,住庆云县。被告:季军,男,汉族,1982年7月4日生,住无棣县。原告马天生诉被告季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天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天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马天生负担。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