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万朝东与万照玉、徐进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朝东,万照玉,徐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465号申请执行人:万朝东,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退休职工,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执行人:万照玉,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无职业,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路。被执行人:徐进学,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无职业,住襄阳市鱼梁洲大道。本院在执行万朝东与万照玉、徐进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