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孙照荣与徐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照荣,徐红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21民初2404号原告孙照荣,女,194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刘文艺,男,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孟照生,男,汉族,1948年1月16日生,住杞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红梅,女,196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段玉生,男,1965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徐红梅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孙照荣诉被告徐红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11042元,被告辩称同意合理赔偿。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5日19时40分许,被告徐红梅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汶水路首府花园对面胡同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因操作不慎,致使三轮电动车将行人孙照荣撞倒,造成孙照荣受伤。杞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杞公交认字[2017]第4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有全部责任。原告先后在杞县人民医院、杞县恒康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603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徐红梅赔偿原告孙照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6000元,于2017年10月1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保全费60元,共97元由被告负担(已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审判长 何世友审判员 孔 方审判员 卢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存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