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龚丽华与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丽华,陈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1170号申请执行人:龚丽华,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陈小华,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龚丽华与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华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龚丽华,申请执行人龚丽华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35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国海审 判 员  胡永辉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浩敏 来源:百度“”